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服务 » 律师事务所 » 顶泰法律咨询丨夫妻自行约定财产的效力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顶泰法律咨询丨夫妻自行约定财产的效力

  • 发布日期:2017-11-09 19:2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四川成都市
  • 浏览次数40
  • 留言咨询
 
详细说明

成都顶泰律所法律咨询电话18080821639或028-86751132

网址:http://www.dggfl.Net

夫妻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根据新婚姻第19条第三款,我国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原则通过。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更多法律知识:http://www.dggfl.net/2017/lhjf_1109/96.html

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法律咨询热线(北京):010-6536026218601326218

冠杰法律咨询热线(深圳):0755-83210049; 18924582749

顶匠法律咨询热线(广州):020-3885658918102825651

瀚沣法律咨询热线(重庆):023-8682760717318410031

 
[ 商务服务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联系方式
  •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 已缴纳 0.00 元保证金
  • 资料认证  会员未认证
  • 联系人杨律师(先生)  [关注]
  • 会员 [离线] [留言]   
  • 电话
  • 手机
  • 地区四川-成都市
  • 地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