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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那么只要证明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个要素就能证明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否则它就不是人格权。人格权的客体简单的说就是人格利益,但人格利益同样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至今还没有人能够给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不过以下说法是没有问题的,即人格利益主要指与人的生存及发展密切相关的因素,比如姓名、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
在个人独立时代,婚姻的主要目的已经不是家族利益,而更多的是当事人自己的幸福,因此,婚姻也就成为了个人的私事。婚姻自主是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由他(或她)选择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动的被人决定。所以婚姻自主的客体是当事人在选择配偶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与主体密不可分,由此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
在这里我们还有必要继续探讨婚姻自主权是一般人格权还是特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是不易界定的人格利益,与此相反,如果一项人格利益的范围很容易界定,那么与该项利益相应的权利就可以从一般人格权当中分离出来成为特别人格权。
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比较容易界定,就是个人在结婚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也即内在于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对于主体在结婚问题上选择自由的干涉。因此,婚姻自主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别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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