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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是有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因为涉及到经济问题,所以一旦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就会造成损失。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审查履约能力。那么怎样审查经济合同履约能力呢?
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存款、等情况;在审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等情况。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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