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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丈夫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可否获赔偿?
答:丈夫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离婚时依法应给予女方赔偿。
2.问: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问:哪些情况可以视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予离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问: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答:《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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