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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合同律师丨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但7种情形无效!

  • 发布日期:2018-04-13 14:4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四川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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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成都顶泰律所法律咨询电话18080821639或028-86751132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更多法律知识:http://www.dggfl.net/2018/flzs_0403/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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