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设立依据:
1、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受理条件:
1、有负责对该机构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核的上级主管单位;
2、有五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制作、复制影视节目的机房、设备;
4、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
-
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材料明细: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申请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
2、申请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3、申请单位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4、五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专业中级职称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5、经营业务场所产权证书复印件和租凭协议书复印件。
-
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1、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审核;
3、现场踏勘;
4、审核合格的,报省广电局审批;
5、省广电局批准后,发给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
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承办对象:
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具体的办理细节就拨打下方电话WOMENwo
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15982857182(微信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