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商议,以帮助他人用钱化解灾难为名,要求他人将家中钱财拿出来化解灾难,后在化解灾难过程中将他人拿出的钱财予以掉包,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后三被告人在2015年3月15日,窜至碑垭口,由李某甲装成可以化解灾难的神婆,赵某某在旁予以协助,李某乙在旁望风,共同盗取被害人陈某某6万余元现金,事后每人分得2万余元;在2015年7月5日,由李某乙装成可以化解灾难的神婆,赵某某在旁予以协助,李某甲在旁望风,共同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2015年7月5日三被告人实施盗窃后,行至新北路时被挡获。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商议后共同以掉包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请求】争取得低限度的刑事处罚
【争议焦点】
共同犯罪是否应当区分主从犯
【律师点评】
对于涉财类刑事共同犯罪,应当从积极退赔及取得受害人谅解,以及详细论证共同犯罪中每一被告人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有效辩护,积极争取得到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